关键词
案例回放
A供应商对某教育局部分学校照明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称,该司不存在评审否决意见表中"分项报价不完整"情况,不能作为无效报价处理。该项目采购需求共3项内容,包括LED教室灯、LED黑板灯、辅材及安装。但仅LED教室灯、LED黑板灯有数量描述,因此该司只对上述2项货物进行了分项报价,但已经将第3项“辅材及安装”的价格折算到前两项的报价中,且分项报价与总价一致。
财政部门经调查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瑕疵,导致A供应商在理解上出现偏差,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缺少辅材及安装项,但不影响A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评标委员会在未给予A供应商澄清机会的情况下,认为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集体认定为无效投标,做出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意见的行为违背了审慎的原则,符合性审查环节不严谨。
问题引出
投标供应商分项报价“不完整” 可以认定其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虽然包括LED教室灯、LED黑板灯、辅材及安装3项内容,但其实采购内容就是LED教室灯和LED 黑板灯2项。至于第3项辅材及安装,招标文件分项报价表标题一栏包括了“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名称、单价、数量……”,且是一个空表,因此辅材及安装无法在分项报价表中准确填报。所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没必要单列“辅材及安装”这一项,可以在分项报价表后面注明LED教室灯和LED黑板灯的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括辅材及安装的费用。
由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本存在瑕疵,导致供应商在理解上存在一定偏差。但不管投标供应商是自己计算了一个辅材及安装的价格填到了分项报价表中,还是向A供应商那样将辅材及安装的价格折算到前两项灯的分项报价里,只要报价中包含了辅材及安装的费用,且与总价一致,都应当是有效的。况且,本项目招标文件也明确: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等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另外,据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后面还注明“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各学校现场环境存在差异,本项未考虑到的施工和耗材均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所以不管投标供应商分项报价表有没有填辅材及安装这一项,其报价中也应当是包括这部分费用。本案例,评审专家认定A供应商为无效投标,显然是不妥当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